第十屆瑞城鄭州糖酒會法律責任相關事宜
編輯:子驍 發布時間:[2012/7/13 9:55:33]
第十屆瑞城鄭州糖酒會法律責任相關事宜:
①.如在《參展協議書》簽定后五日內未能及時支付合同約定費用的,應及時通知組委會延長支付時間,經協商同意后應在協商延長的日期內支付。
如未經協商同意或自行終止協議的,則為違約行為,主辦方有權依據《合同法》追究違約者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還將在組委會官方網站上以“不守信企業”名義公示。
②.嚴禁假冒偽劣、無證、商標侵權、過期變質等食品進入會場交易,一經查出后果自負。
③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動物寵物等進入會場,危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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