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食用油產業博覽會展館施工管理規定
編輯:子驍 發布時間:[2012/10/5 9:52:19]
2012北京食用油產業博覽會將于10月底在北京·農業展覽館新館隆重舉行。下面來了解一下展館施工管理規定。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展覽館展區展覽施工的管理,確保展位施工質量和展覽服務水平,維護展館設施,杜絕施工隱患,保障展覽活動順利進行,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農展館展區從事展覽施工的單位、參展商、主辦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為了加強施工管理,改善場館環境,提高工作效率,我館原則上謝絕主場搭建商進館運作。
第四條 為了確保展會展位搭建材料和展區通道地毯等材料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大會,標準展位的搭建和通道地毯的鋪設一律由農業展覽館工程中心負責統一施工,謝絕第二方施工。
第五條 展覽主承辦單位應于進館10天前向展覽項目經理和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各提供一套展位平面圖、電路圖、布展方案、臨建設施位置及其結構說明、展會用電總量等詳細方案,以便特裝施工單位辦理施工手續。
第六條 特裝施工單位應在進館前4天內攜帶本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展位效果圖、平面圖、電路圖,特種作業操作證到農業展覽館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辦理特裝展臺施工手續,并提供布展方案、臨建設施位置及其結構說明,展位用電總量等所有必要的技術資料。
第七條 施工方案必須經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審定,同時須在進館前簽訂《展覽會施工協議書》,并交納相應的施工管理費。
第八條 在農業展覽館展區施工,主承辦單位必須設現場負責人負責防火工作,并監督施工人員按規定時間、區域和內容施工。施工中應嚴格遵守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管理有關規定,電氣設備安裝要符合《北京地區電氣工程安裝標準》。
第九條 施工中不得破壞場館內的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和位置,如確有特殊施工要求,應事先向展覽服務中心項目經理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條 進館布展前,施工單位資質需經我館特裝管理部審查,審查合格后,每位施工人員交一張1寸免冠照片辦理施工證。施工證只允許在布、撤展期間由本人佩戴。電工及特殊工種還須持有 “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展會開幕前,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在展會開幕前解決,不得拖延。
第十二條 農業展覽館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負責對外來的施工單位進行指導和管理,有權對施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落實,對違反展館規定的私搭亂建等現象,有權進行處罰。
第二章 施工資格認證
第十三條 認證程序:
(一) 受聘在農展館展區進行展覽施工的單位,須具有展覽施工搭建資質,并向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提交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備案。
(二) 施工單位需在進館施工前4個工作日內,攜帶施工圖紙等資料到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辦理進館施工手續,與特裝管理部簽訂《施工協議書》,交納施工管理費、接電接水管理費、網絡通訊等費用。
第三章 施工內容審核
第十四條 展覽施工單位所使用的施工材料,必須提供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辦理進館施工手續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施工展位設計尺寸圖、電路圖和彩色效果圖;
(二)展臺裝修所用材料的種類、性質、規格等詳細介紹。
(三)特裝展臺照明用電及動力配電圖,并標明用電總容量;各條線路的負荷,用電點位置及容量;橡膠電纜、護套線規格;用電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容量等。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搭建展位的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第十六條 展覽服務中心特裝管理部有權根據展會規模、性質、特裝展位搭建的復雜程度等情況,向搭建商和展會主承辦單位收取特裝管理押金。展覽結束后根據展會期間及現場清理等情況全部或部分返還。
第十七條 特裝管理押金收取標準及扣除辦法:
(一)收取標準:
特裝面積低于50平方米收取4000元;50--100平方米收取1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收取20000元。
(二)扣除辦法:
1.布、撤展期間私自涂改施工證、換貼照片、人證不符等,按照200元/證的標準扣除押金。
2.布、撤展期間施工人員不服從公安、消防、安保現場管理的,依據情節輕重扣除押金。
3.展覽結束后,展位地腳數量、位置、規格與施工單位進館前申報數不符,或展覽撤展后地腳未予,按照300元/個地腳的標準扣除押金。
4.撤展后,特裝展位遺留廢棄材料(20厘米以上)、特裝沙石配重物、地毯粘膠帶等未予,按照1000元/處(件)扣除押金。
(三)特裝管理押金返還辦法:
施工單位應于撤展后當日,持特裝管理部特裝管理押金收取憑證,到場館管理部經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到特裝管理部辦理。
第十八條 特裝展架必須設計合理,結構堅固,保證,并嚴格按照審定的圖紙施工,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九條 露天展位必須加裝地腳或配重固定,確保風、雨、雪等特殊天氣時展位結構。
第二十條 特裝展位施工完成后,展位須留有施工人員及電工值班。
第二十一條 施工中嚴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及具有放射性、有毒性、腐蝕性的物品。展館內嚴禁進行噴漆、油漆作業,嚴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潔設備。
第二十二條 展館內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展架與展館墻壁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6米,特裝展位結構高度不得超過5米。
第二十三條 展館進出口通道、火警報警器、消防設施、配電設施、疏散門等處禁止安排展位,參展展品、設備等不得遮擋、堵塞、坊礙展館通道及進出口。
第二十四條 展館內不準使用電焊、電鋸、電刨等加工工具,不準進行重錘作業,不準在館內打地腳。
第二十五條 展館內不準私自使用和存放充壓容器(如空壓機、氣瓶等)設備,若確需使用和存放,須事前與農展館展覽服務中心安保部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展品包裝物、廢棄物及易燃易爆物必須及時清理出館,不得在通道、展館門口等處堆放。
第五章 電氣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場館內的所有固定電氣設備均由特裝管理部統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任何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連接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電氣施工必須由持電工證的技術人員操作。
第二十九條 特裝施工須用雙層絕緣護套導線或護套電纜,嚴禁使用紫花線、塑料平行線、雙絞線等單層絕緣導線。在通道地面鋪設電線、電纜時,須加絕緣護板并固定。金屬展架用電須有可靠接地(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芯軟銅線)裝置,電氣設備地線和接零保護不得混用。
第三十條 展館內使用的燈箱須有散熱孔和檢查孔,木制燈箱必須噴涂防火涂料,燈箱內日光燈鎮流器應與可燃物保持距離,100瓦以上燈泡必須使用瓷制燈口。
第三十一條 標準展位使用燈箱,須申請獨立用電,不得直接使用展位插座。
第三十二條 禁止使用無罩高溫碘鎢燈具,其它燈具電源線必須使用高溫線。高壓霓虹燈須安裝在2.8米以上并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霓虹燈二次線必須使用高壓線。嚴禁使用未加有效保護的電熨斗、電爐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三條 展臺施工應嚴格按照《北京地區電氣工程安裝標準》進行,按負荷接線,不準超負荷用電。對各種線路實行分級保護,電壓不同的線路要分開鋪設,露天配電盤要安裝牢固并采取防雨措施。
第三十四條 沙盤、模型、圖表等電源變壓器一、二次線均須安裝保護裝置。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用電時須在各展區電源進線處裝設容量與用電量相符的漏電保護開關。
第三十六條 施工期間的臨時用電,須在特裝管理部電工指定位置接線,不得擅自接線送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完畢后,應將照明電源線、動力電源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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